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 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证章标志;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三章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3倍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明细、单位人员名册、劳动合同、退工证明、劳动手册等;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调查措施。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三)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直接送达受送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应在市公积金中心(本部或区县管理部)公告栏和网站、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规定的报纸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
(二)当事人按期履行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五)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第五章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