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社会保险法实施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通过审议,2011年7月1日开始实行。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与《社保法》配套的政策法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因此一些人员流动性大的城市,每到年底外出务工人员集中退保现象严重。如今,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已无障碍,从业人员在异地就业时,可选择将原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就业地,如暂无能力续费的,停顿数年之后还可续缴。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此前,养老保险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不能继承。

“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医保也能报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有关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医保支付办法,使参保职工获益更多。该办法规定,如果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此外,以往各地对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个人垫付、事后报销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的时间,增加了个人负担,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不少地区已开始推进异地就业结算服务,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免除往返报销医疗费的麻烦。

工伤保险可先行支付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保法》的相关规定追偿。

•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更好地维护了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是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再由社保机构向用人单位追缴。以往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员工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而单位和员工之间往往也很难在赔偿方面达成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可享受医保报销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根据过去的制度设计,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没有劳动收入,医疗保险缴费也相应中断,造成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今后,我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将可参加职工医保,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人社部已明确这部分人员享受该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且可以转移接续,各地将出台细则。

全职妈妈能享受生育保险

•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如有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也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孩子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但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2011年7月日之前,如果你是一位全职的准妈妈,没有工作,也没有生育保险,即使你的先生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你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新的《社保法》更好地保护了参保人的权益。然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两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全职太太享受的是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并不包含在内。缴纳同样比例的生育保险,为什么男职工的家庭不能享有生育津贴?目前,有关参保男职工在此方面享受同等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上海外来务工人员“综保”转“城保”

为了配合社会保险法实施,上海市出台了镇保、综保向城保并轨的相关细则,涉及400万外来务工人员。为了减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负担,整个并轨工作将设置3到5年的过渡期。

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缴城保“五险”。

参加城保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者应缴城保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有过渡期。

根据过渡期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个人缴费为:3,896×4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140元。单位缴费为:3,896×40%×28.5%(养老22%+医疗6%+工伤0.5%)=444元。个人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共计584元,相当于2011年度城保“五险”最低缴费的一半。过渡期内,社会保险缴费将按规定逐年提高。

“综保”转“城保”特别注意事项

1.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迄今没有被废止。如参加综保的外地施工企业目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2.综保转城保的对象是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留驻医院或由护工中介机构介绍而由病家聘请的外来护工,未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综保调整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综保缴费时间不宜视作缴费年限,也不能简单折算。
4.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不可享受“过渡期”。
5.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目前也不可参加“五险缴费”,即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不行。
6.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参保人的权益,顺利实现异地的转移和各项费用的支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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